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1、案例基本情況
非居民企業(yè)新加坡公司與中國境內公司簽訂了一項專利技術所有權轉讓的合同,合同約定非居民企業(yè)向中國境內公司轉讓該項專利所有權并收取轉讓價款,專利所有權的轉讓價款按年度分期支付,每年的具體支付金額依據中國公司銷售狀況確定。在無形資產使用用途上,合同約定中國公司未經新加坡公司同意不得轉讓或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技術。非居民企業(yè)認為該項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屬于稅收協定中的其他財產轉讓范疇,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認為該無形資產交易不需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合同約定要點:
(1)該專利所有權轉讓價款,按年度分期支付;
(2)根據中國公司銷售狀況每年支付金額有調整;
(3)中國公司未經新加坡公司同意不得轉讓或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
2、分析處理情況
稅務機關認為該項無形資產轉讓交易存在以下疑點:①該項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中,約定分期支付無形資產轉讓費,其中合同對于轉讓價款的約定不符合商業(yè)常規(guī),因為該項轉讓價款的總額不確定,與一次性轉讓專利所有權不同;②合同約定中國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后不能隨意處置該專利技術,需要獲得非居民企業(yè)的許可后才能與第三方進行交易,這表明中國公司并沒有獲得真正的無形資產所有權。
第一,判斷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根據我國國內法和稅收協定應該怎樣繳稅。根據我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不屬于列明的各類財產轉讓所得,因此被歸為"轉讓其他財產"類別。根據國稅發(fā)〔2010〕75號文件第十三條"財產收益"條款第六款的規(guī)定,本條各款涉及的各項財產的轉讓收益按各款的規(guī)定處理,對于轉讓各款所述財產以外的財產而取得的收益,按第六款轉讓"其他財產"處理,即僅在轉讓者為其居民的國家征稅。因此,如果該項無形資產轉讓所得被認定為所有權轉讓,則不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根據稅收協定的規(guī)定,中國對該項所得沒有征稅權。
第二,判斷該項無形資產交易的性質。根據以上兩項疑點分析,美國公司轉讓的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合同,不符合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的商業(yè)特點,中國企業(yè)獲得的無形資產產權不是完整的所有權,只能被認定為獲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故該項交易被判定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yè)所得稅。